醫械研發實驗常見問題答疑匯總
1、伴隨診斷試劑基因突變位點的覆蓋范圍應考慮哪些因素?
答:對于腫瘤伴隨診斷基因突變檢測試劑,如該基因針對相同的伴隨診斷用途(如相同的伴隨藥物)已知有多種突變位點,則后續產品設計時應結合產品風險受益分析充分考慮突變位點的覆蓋程度,不應為了產品評價的易操作性隨意縮小位點的檢測范圍。例如KRAS基因突變用于腫瘤伴隨診斷時,因為其為負向伴隨診斷基因檢測且與藥物不良反應相關,突變位點覆蓋不足可能增加患者風險。
2、環氧乙烷(EO)殘留限量的指標如何確定?
答:申請人可參考相關標準中對于單件/套器械EO殘留限量指標。若參考GB/T 16886.7-2015中允許限量,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實際使用時多器械聯用情況,并結合產品EO殘留量實際控制水平,制定單件/套產品符合要求的環氧乙烷殘留限量,并提供相關依據。
3、骨科及口腔植入器械,變更注冊增加滅菌方式,需要進行哪些檢測?
答:通過許可事項變更注冊增加滅菌方式,需要提交相應滅菌驗證資料并進行無菌性能檢測。若因增加滅菌方式而引起其他性能改變的情況,均應進行檢測。如新增環氧乙烷滅菌方式,則須增加無菌檢測項和環氧乙烷殘留量檢測項。
4、細胞毒性評價定量法、定性評價的選擇原則及優先推薦順序?
答:細胞毒性的定量評價可以客觀地對細胞數量、蛋白總量、酶的釋放、活體染料的釋放、活體染料的還原或其他可測定的參數進行定量測定,不易受到試驗者主觀因素的影響,具有相對高的靈敏性且有明確判定限,目前MTT定量法是國內普遍應用的方法。相對而言,細胞毒性的定性評價具有更多的評價者主觀性,更適合篩選用途。另外,實際測試中存在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的結果并不一致的情況(如受試樣品浸提液存在使培養基吸光度出現較大變化的物質等)。因此目前推薦以定量評價法為基礎,必要時輔以定性評價。
5、產品由符合YY 0341.1附錄B臨床使用證明可接受材料制成,是否可在提交注冊資料時以豁免生物學方式提交生物學資料?
答:生物學評價不能豁免,可通過等同性比較,證明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具有相同的生物相容性,從而確定申報產品的生物學試驗的減化或免除。對于符合YY 0341.1附錄B的材料,仍需通過等同性比較,如論證生產過程是否引入新的生物學風險,兩者的生產過程(加工過程、滅菌過程、包裝等)是否相同,因為生產過程也可能會引入新的有害物質(滅菌劑、加工助劑、脫模劑等殘留物),若經評價,生產過程不引入新的生物學風險,則可認為豁免生物學試驗。
6、動物源性醫療器械是否必須對病毒滅活工藝進行實驗室驗證以評價病毒滅活效果?
答:根據《動物源性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申請動物源性醫療器械的注冊申報,所提交的研究資料中需包含對生產過程中滅活和去除病毒和/或傳染性因子工藝過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驗證數據或相關資料。即可以通過實驗室驗證獲取驗證數據,或者從動物源材料供應商處獲取驗證數據,也可以通過文獻或歷史數據對病毒滅活效果進行評價。若所提交的驗證數據不是基于申報產品本身驗證獲得的數據,則需要進行適用性的分析論證。
7、氣動型腳踏開關,是否必須按照YY 1057-2016進行檢測?
答:YY 1057-2016標準不適用于氣動腳踏開關,但可參考引用該標準并檢測適用條款。
8、病人監護儀等含有較多和人體接觸附件的有源醫療器械,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時應關注的系列問題之一
答:對于含有較多預期作用于人體的附件(包括直接接觸和間接接觸)的有源醫療器械,潛在生物學風險管理過程中的生物相容性評價工作,建議針對附件生物學評價情況分為以下三類:
一、豁免生物相容性評價的,建議參照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出具沒有發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情況的說明性文件。
二、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的,建議按照GB/T 16886.1-2011中系統方法框圖所示的風險管理過程中生物學評價程序,對附件進行選擇和評價。
三、進行生物相容性試驗的,建議按照GB/T 16886.1-2011附錄A,識別風險評定完整數據組需要補充的數據或試驗。
三、進行生物相容性試驗的,建議按照GB/T 16886.1-2011附錄A,識別風險評定完整數據組需要補充的數據或試驗。
9、GB 11417《眼科光學 接觸鏡》強制性標準中貨架有效期是否需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指標并檢測?
答:根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等相關要求,角膜接觸鏡的貨架有效期可不作為性能指標制定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并檢測,需按相關標準等要求在注冊申報時提交貨架有效期研究資料。
10、高通量血液透析器產品的清除率檢測中β2微球蛋白清除率試驗條件,是否可以只設置一個血液流速,不覆蓋所有血液流速范圍?
答:根據強制性行業標準YY 0053-2016中3.5.1.2條款規定,高通量血液透析器應在臨床常用血液流速下,可以選擇單一血液流速,評價β2微球蛋白清除率。
11、產品涉及新標準實施,原產品技術要求中規定工作長度允差為±10%,不符合新標準要求(±3%)??煞裆暾堅S可事項變更,依據原檢驗報告數據直接修改工作長度的標稱值和允差,以符合新標準要求?
答:不能簡單依據原檢驗報告數據進行文字性修改。應首先考慮變更前后是否涉及產品設計參數和體系的變化,如涉及上述變化應提供變更后生產的樣品進行檢驗。如果不涉及上述變化,且原生產質量體系控制能夠滿足新標準要求,則無需重新檢驗。
12、病人監護儀等含有較多和人體接觸附件的有源醫療器械,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時應關注的系列問題之二?
答:通常病人監護儀的心電、體溫、血氧、無創血壓、有創血壓、呼吸、腦電、麻醉等功能模塊均含有若干個和人體接觸的附件,申報附件數量較多。為便于資料的審查,建議參照如下要求:
1、參照申請表結構組成順序,按功能模塊分類,列表說明和人體接觸附件的名稱、接觸的部位、接觸時間、接觸性質、生物學評價方式(豁免、評價、試驗)和對應的評價資料名稱、編號。
2、進行生物學試驗的還應說明生物學測試項目、測試依據、測試結果、測試報告編號等內容。
3、選取有代表性附件進行測試的,應說明典型型號選取的理由。
13、產品的行業標準中規定,設備應在交流220V±22V范圍內正常工作,但申報產品的標稱工作電壓為100-230V,與行業標準要求有沖突,應以哪個電壓進行測試?
答:首先明確,上述標準相關條款考慮因素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產品在中國使用時可能出現電壓波動的情況下,仍然可正常工作。其次,產品標稱的電壓范圍只是宣稱可以支持的額定電壓,和前面所述的并不是同一層面的問題,二者不存在矛盾。因此,對于問題中所述情況,應按照產品實際設計情況申報注冊,標稱電壓范圍應以實際設計參數100-230V為準,同時仍然按照標準的要求在220V±22V范圍內進行檢測。
14、定性檢測試劑的干擾試驗結果是否可僅采用陰陽性表示?
答:干擾試驗一般采用配對比對的方式,比較含有高濃度干擾物質的樣本與不含或含正常濃度干擾物質樣本(對照)檢測結果的差異。對于可給出量值數據(如OD值、Ct值等)或計數結果的定性檢測試劑,建議對數值進行差異分析,不可僅采用陰陽性表示干擾試驗的結果。